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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转)厦门大学人口研究所、经济系 叶文振 林擎国·泰安心理咨询网·泰安阳光心灵心理咨询中心·心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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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转)厦门大学人口研究所、经济系 叶文振 林擎国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大约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婚姻家庭就受到越来越激烈的挑战,这种挑战首先发生在西方社会,而后逐步扩展到全世界的范围。西方国家离婚率居高不下和发展中国家离婚率稳步上扬,是当今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变化。连年上升的离婚率及其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有关中国的离婚状况研究日益活跃起来。本文侧重于描述当代中国离婚的总态势和特点,确认具有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分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消除中国现代婚姻中不稳定因素的基本思路。
    一、当代中国离婚的总态势和特点
中国有关离婚的规定衍生于礼制,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三大阶段(见表1)。
辛亥革命之前的古代离婚阶段
这一时期的离婚主要采取休妻、义绝和离异等三种形式;同时,为了维护封建神权、族权、父权和夫权统治和稳定家庭秩序的需要,古代离婚制度单方面实行禁止妇女离婚的规定,也对男方的休妻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加之男方具有纳妾的权利,许多家庭保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使得当时的离婚水平一直比较低下。
辛亥革命之后至建国之前的近代离婚阶段
以双方自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为主的近代离婚制度虽然接受了不少反映工业文明的西方离婚文化,但基本上还是承袭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内涵,已婚妇女的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这一阶段,我国仍然没有全国性的离婚统计数字,但据一些地区的不完全估计,粗离婚率在0.6‰左右,一般离婚率则介于0.9‰1.6‰之间。
1949
年以来的当代离婚阶段新中国的离婚制度以先后颁布的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为法律依据,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为准则,并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登记离婚和通过法院系统判决的诉讼离婚作为最主要的婚姻解除方式。这一时期我国由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从1950年的18.6万件猛升到1953年的117万件,粗离婚率首次突破1‰,高达9‰1954年我国的离婚率开始大幅度地回落,一直到1960年都保持在0.5‰左右的较低水平。1960年后,我国又经历了一次离婚高潮,但这一次高峰增长的幅度小于第一次,粗离婚率大约接近1‰2年后(即1962年)又跌回1960年的低水平。自新《婚姻法》于1981年公布后,我国再次进入离婚高峰期,粗离婚率于1987年又一次超过1‰,而后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见表2
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和结婚离婚比也从1979年的0.06‰5.04%分别提高到1993年的1.57‰9.96%,平均每年分别增长6.4%和5%。90年代的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
2 中国历年离婚水平和变动趋:1979—1993
资料来源:1.曾毅:中国80年代离婚研究81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2.
张德强:嬗变中的婚姻家庭218—219页,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
3.
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第50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中国人口年鉴》第323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中国人口年鉴》第509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年;《中国人口年鉴》第436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年;《中国人口年鉴》第374—383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89年。
有关离婚的统计资料表明,当代中国离婚状况具有六大特点。第一,我国离婚现象的发展不是一个平稳的过程,其间多次上下起落,幅度也不小。如1953年第一次离婚高潮时的粗离婚率是60年代低谷水平的4倍,而文革期间的粗离婚率则只有90年代初期的13。第二,在国际大家庭里,我国仍然是一个离婚水平较低的社会(见表3)。
1991
年我国粗离婚率不及美国的13。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世界各国离婚水平基本保持平稳的情况相反,这些年我国的离婚率在逐年上升;而在亚洲各国中,我国离婚水平已超过韩国和日本,与新加坡同属离婚率较高的国家。第三,我国离婚人口的绝对规模十分庞大。1990年我国离婚人口数为160万,分别是法国的15倍,日本的10倍和美国的1.4倍;1993年我国离婚人口总数上升为182万,居世界各国之首。第四,离婚率的城乡分布不平衡,城镇妇女的离婚概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另外,我国建国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在城乡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别。城市的增长一般高于乡村,如,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里,上海和北京离婚率分别提高了5.2倍和3.9倍,而同期全国离婚率只上升了2.1倍。第五,我国离婚当事人的再婚率较高,近些年约为70%以上,略比美国低一些(80年代美国人离婚者再婚比重,男的为83%,女的为80%),表明离婚率的上升并不意味着人们要否定婚姻本身。最后,我国潜在的离婚增长势头很大。原因有三:逐步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势必把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转变为高离婚概率的城镇居民,对离婚率的继续上扬发挥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此其一;这些年经济迅猛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引导人们更加重视婚姻生活的精神构成和情感追求,对以往只见物不求情的婚姻带来更为严重的挑战,此其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极左思潮指导的社会道德宣传中维持下来的所谓低质量高稳定的婚姻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氛围发生变化,约占我国婚姻家庭60%的凑合家庭,具有潜在的破裂危机,此其三。可以预计,如果按照目前的状况发展下去,未来中国的离婚率将继续提高,并可能逼近西方社会的水平。
3 离婚水平的国际比较:1987—1991
资料来源: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1994年第714—715页,经济管理出版社。
    二、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分析
面对我国总体离婚水平的上升,一些学者们开始注意从个人或微观的角度去识别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这里,我们将从人口的自然属性、婚姻特征以及其他社会面貌等方面,对离婚人口进行结构分析,进一步推断中国已婚人口中未来可能的离婚者,即确认所谓的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
首先,从人口自然属性观察。性别和年龄是人口最主要的自然属性,离婚率的性别差异和年龄区别是人口社会学家关注的热点。从性别来看,我国已婚女性人口表示愿意中止现存婚姻关系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80年代以来经法院系统审理的全国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占全部离婚案的70%左右。由此看来,对现存婚姻表示不满的主要是妻子方面,她们已经从传统的从一而终社会伦理观念摆脱出来,并使用离婚的权利去追求幸福的婚姻。另一方面,我国离婚人口出现低龄化。1986年全国离婚案例中,离婚当事人的年龄介于26—35岁之间的占60%以上。上海、西安、天津、广东的湛江和湖北的黄坡等地举行的专门抽查也表明,35岁以下离婚者约占离婚总对数23。不过,第4次人口普查资料则显示,我国离婚人口似乎正从低龄向中龄过渡:年龄在35岁以下的若干组离婚人数只占离婚总数的31.6%,而年龄为3544岁的两组离婚人口已占24.5%,离婚的高峰年龄组也移至35—39岁,该组的比重达到13.6%。最近一项离婚研究也发现,我国男女离婚时平均年龄分别从80年代初的34.4岁和31.2岁上升为90年代初的35.8岁和33.2岁,分别提高了1.4岁和2岁。以上统计资料说明,如不考虑人口的其他特征,已婚的青年女性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离婚风险。
其次,从离婚者的婚姻年数和夫妇年龄差异观察。据了解,全国各地约有70%的离婚者的婚姻都是在5年以内破裂的,但最近的全国11个区县组织的抽查结果却表明,我国婚姻平均存活的年数有所延长。80年代初,我国离婚夫妇的平均婚龄为6年,到了90年代,离婚夫妇的平均婚龄延长为7.6年,比80年代初提高1.6年。90年代初期,婚后一年内离婚的比例为9.9%,12年内离婚的为11.9%,结婚满4年内离婚的比重为38.7%,比80年代初的60.8%降低了不少,这说明了当代中国离婚事件也可能发生在婚龄较长的夫妇当中。婚姻的另一个特征是夫妇年龄差基本上与离婚风险呈正相关,即年龄差比较小的夫妇比年龄差比较大的夫妇离婚的概率低。我国涉外婚姻的高离婚率不能不认为与它的配偶之间高年龄差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夫妇年龄差别较大和婚龄较短的婚姻都相对比较容易发生破裂危机。
    再次,从夫妇双方的文化程度和职业性质角度观察。文化程度和职业性质是个人社会面貌的重要标志,和离婚风险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从文化程度来看,我国离婚率呈U字型分布,即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和文盲半文盲人口的离婚率都比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离婚率则比较低。但是,当分男女考察离婚人口的文化程度分布时,女性人口离婚率与文化程度呈正相关,即文化程度越高的已婚女性,其离婚概率越大,相反,男性人口离婚率则与文化程度呈负相关,即文化程度越低的已婚男性,越容易成为离婚者。以1990年为例,文盲半文盲的男、女性人口的离婚率分别为1.76%和0.28%,女性人口离婚率为男性的16,而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男女离婚率分别为0.52%和0.8%,高知识水平女性离婚率比同等学历的男性超出了0.28%。从离婚人口的职业结构来看,男女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除了个别类型的职业外,男性从业人口的离婚率和职业文化技术程度高低表现为负相关,越是从事文化技术程度高的职业男性,越不会成为离婚者。相反地,职业女性的离婚率似乎呈正态分布,即两头低中间高的钟形分布,其中女性农林牧副渔从业者的离婚率为最低,大约只有女性办事人员以及商业和服务性工作人员的15强。所以,如果只从社会面貌来分析的话,文化程度低下的男性农林牧副渔从业者和受过高等教育的脑力职业女性都属于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
   三、当代中国离婚原因的理论分析
   国外有关当代离婚的原因分析,大约可以分为4种不同的理论框架。一是人口学的研究,认为人口期望寿命的不断延长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离婚,因为一个人20岁时选择的最佳配偶,在10年、20年以后很难仍是最好的人选。二是社会学的解释,认为离婚率的高低和种族类别、经济收入、教育水平、职业性质、初婚年龄和家庭背景以及宗教信仰等社会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三是经济学的探讨,认为高离婚率源于妇女户外就业的广泛性和经济上的真正独立。四是心理学的分析,认为婚前对婚姻的过高期望、相互吸引的资源枯竭和婚外生活的心理诱惑等都可能影响婚姻的稳定性。
与国外学者多学科多角度研究的方式相反,中国学者侧重于从个人和社会的角度,或者说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探讨当代中国离婚的主要原因。微观研究主要包括巫昌桢的10条离婚原因和曾毅的7种离婚动因,即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第三者插足、性生活不协调、一方残疾和一方犯罪等。宏观分析有张德强的研究,认为目前的离婚行为是受浪漫爱情的注重、妇女地位的提高、家庭功能的改变、社会生活的变迁、法律对离婚条件的放宽以及受剥削阶级腐朽享乐思想的腐蚀等六个社会因素的影响;有曾毅的分析,认为我国近年离婚水平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冲击了陈旧的传统观念、新婚姻法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增强了妇女的经济自立能力;有沙吉才的探索,认为今日中国社会的离婚率高扬,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改革开放、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还有戴伟的思考,认为我国离婚现象的发展有明显的历史阶段性,在50年代是反对封建婚姻的结果,在60年代归因于妇女争取权利平等的觉醒,在70年代是政治运动带来的副产品,在80年代则是多元化原因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以关于中国离婚问题的研究至少存在两大局限,一是微观和宏观研究相互脱节,致使宏观因素的影响机制不明确,而微观因素的直接影响缺乏说服力。二是离婚原因特别是微观原因之间互相包含甚至互为因果,严重地影响了对各决定因素的正确估计。为了克服上述研究的缺陷,笔者提出研究中国离婚原因的理论分析之框架,如图所示。在图中,我们引入中间变量和起始变量分别代表微观和宏观水平上的决定因素。图中箭头指向表示宏观因素通过微观因素对离婚率产生影响,微观因素对离婚率的影响程度和方向取决于宏观因素。中间变量包括4个自变量,即性格志趣、家事、感情和性生活。由于因病残和犯罪产生的离婚事件相对较少,这里忽略不计;另外,草率结婚和离婚的关系实际上主要体现为婚后因感情基础薄弱或性格志趣差异而引起婚姻关系的变动,所以这种认错人或买了假货的现象可以视情况分别归入性格和感情这两个中间变量。80年代以来,4个中间变量都直接影响婚姻生活的质量,最终导致部分群体的离婚。但是,中间变量和离婚率之间构成的正相关关系,则主要归因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同时,过去重家庭轻个人、重男权轻妇道、重精神轻物质以及重聚合轻分离的观念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转变。这种转变把婚姻生活中原来潜在的各种问题显现化了,也为当事人使用离异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提供了更为宽容的社会氛围和积极的个人意识。我们把这些影响离婚行为的变化着的观念称为起始变量,它们主要包括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和离异观。下面将一讨论这些观念的变化模式以及观念变化对当代中国婚姻生活产生的影响。
    关于择偶观
    择偶观念与婚姻稳定性的关系十分密切,许多婚姻的悲剧缘于最初的择偶不当。中国的择偶观念变化,主要是未婚女性择偶观念的变革。首先,当初的政治联姻转变为如今的经济婚配,物化或钱化的条件成为把握婚恋天平的重要筹码。北京的一次调查显示,近13的女性希望男方有高收入,而愿意选择男方比自己的收入低的女性达不到1%。这种拜金不拜人或重经济实力轻感情基础的择偶价值标准很难为日后的婚姻生活注入情感的活力。其次,不少年轻人仿效西方人,迷恋感觉婚姻,以求潇洒走一回,她们用一时激情替换持久的感情,用生理冲动取代心理爱恋,于是就草率成婚,最终又因激情的消退、感觉的淡化以及对缺乏感情基础和共同情趣的婚姻失去热情,走向离婚。第三,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我国传统的狭小通婚围逐步扩大,跨大地域空间的异地择偶日渐增多。据统计,仅我国农村的跨县婚姻目前已达到14%。这种异地婚姻往往由于缺少来自原居住地社区和家庭关系网络的支持和约束,又面对更为严重的地区文化习俗差异的摩擦而相对不稳定。值得一提的是,女性择偶观念的变化还表现为婚后对原先配偶选择的反省和对择偶标准潜意识的调整,当这种调整或改变了的择偶标准与现有的配偶发生严重脱节时,就会放弃眼前的婚姻换取重新选择的机会。
    关于家庭观
    当代中国家庭观念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和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上。家庭关系一般可以分为家庭纵向或代际关系及家庭横向或同辈关系。过去,我们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总是以家庭纵向的利益关系为重,先是父母或家长居于家庭权力结构的最高峰,接着又是独生子女演化为家庭活动的中心,而夫妻横向关系一直处于附属的位置。这种重纵轻横的传统家庭观对保持婚姻的稳定性发挥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夫妻横向关系本身的质量,特别是个人对在家庭纵横向关系中的位置和心理感觉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提出更高的要求,人们愈发不情愿地通过委屈求全或牺牲自己去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完整。当家庭的重心从过去的血缘关系向姻缘关系转移,又从姻缘关系向自我需求转移时,婚姻的变动就不可避免了。以此同时,当代中国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也发生重大的变化,过去的男权夫权思想逐步让位于男女平权的意识,在一些家庭里,妻子甚至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大有提升自己作为家长之势,而不少男性仍然习惯于摆大丈夫的架子,继续要求妻子承担全部家务,为自己提供服务。这样后滞的传统家庭分工观念与当代家庭男女角色和地位变化之间的矛盾,势必引发婚姻关系的危机。
   关于性事观
   夫妻之间的性愉悦既是婚姻关系的生理基础,又是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用生育行为取代性行为,人们可以大谈生儿育女,却羞于直论性事。性罪恶观念异化了人的正常的性欲念和性活动。在性关系上男女尤其不平等,男人可以随时泄欲和追求性满足,而女人只能被动地去感受这些行为,绝不可以主动地向男人提出性要求,更谈不上去获取性享受,至于因性事问题而调整婚姻关系,更是不可想象。此外,家庭伦理和社会舆论都对婚前婚外性行为实行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女子未婚失身和已婚女子红杏出墙,不仅是当事人甚至是整个家庭与家族的耻辱。随着社会对性事看法的逐步放开,对性科学知识的积极传播,人们在获得更多性知识的同时,对性愉悦追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和敏感,特别是妻子性平等意识的增强以及生育与性事在避孕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的彻底分离,使得夫妻性生活是否和谐满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因性生活不协调而离婚的案例明显增加,据调查约占全国离婚人数的34.7%。而且,婚前性行为日渐活跃与中国男子不喝二锅头观念的矛盾以及人们对婚外恋容忍程度的提高与婚姻关系私有观念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当代中国的婚姻生活。
   关于离异观
   前辈们有过离婚难不敢离婚懒得离婚的痛苦经历。离婚对社会稳定不利和离婚是当事人思想品质有问题等形而上学观点左右着社会对婚姻纠纷的调解,社会舆论的道德批判、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和年迈父母的苦口婆心甚至以死相谏,都使离婚当事人事前不敢轻举妄动,事中经受反复折腾,事后落得身败名裂。在这种反离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离婚事件是少了,但无端的婚姻纠纷和个人痛苦却在扩大和延伸。改革开放以来,择偶观念、家庭观念和性事观念的历史性变革,一方面揭开许多貌合神离的所谓幸福婚姻的虚假面纱,另一方面又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动摇了不少婚姻赖以生存延续的伦理道德的支柱,最终把当代中国众多的婚姻推向不合就分的十字路口。此时,离异观就主宰着不稳定婚姻的命运,其根本性的转变成为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的最重要的原因。
当代中国离异观的变更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第一,离异的家庭行为变为个人行为。当离异再也不必把家庭的荣辱和父母的好恶牵扯进去时,当孩子的筹码减少对父母分子的约束分量时,离婚的家庭压力和社会责任相对缓解,人们就更习惯于把离婚看作个人生活过程中的一个平常的变动。第二,离异的男性单向行为变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旧时代的男性可以娶妻纳妾和单方面休妻,女性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而今越来越多的妇女摆脱了在离异问题上的被动的不平等的境遇,对自己的婚姻生活行使更多的自主权,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率上升,足以说明了这种变化。第三,离异的不光彩或不道德行为变为正常的社会行为。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下,否定离婚的封建主义的社会伦理观念和歧视离婚的世俗偏见受到批判,把离婚看成是绝对的坏事,并把离婚行为机械地同个人思想品质联系在一起的做法也得到相应的纠正。由于社会舆论对离婚采取更为理解和宽容的态度,由于相关单位领导逐步减少对离婚行为的行政干预,离婚的社会影响和个人的政治前途甚至名誉上的损失都明显地减少了,其结果不仅消除了离婚当事人的政治顾虑,而且还降低了因婚姻生活的正常变动而付出的不正常代价或成本。最后,离异的过错行为变为感情行为。以往,从整个社会来说,对以夫妻感情为依据的无过错离婚的认识十分模糊,盲目实行重理由轻感情的离婚处理原则。新婚姻法重申婚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解除无爱情的婚姻是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要求,并明确规定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唯一条件,这种无过错离婚原则不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减少了离婚在心理上的阴影,而且还有利于当事人好离好散,在离婚后更好地共同承担养育已生孩子的任务。
四、结论
本文利用现有的各种统计资料,对当代中国离婚的总态势和主要特点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文章还从人口的自然属性、婚姻的主要特征以及人口的社会面貌等方面分析当代中国已婚人口中属于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最后,本文提出解释当代中国离婚原因的理论框架,认为性格志趣差异、家事冲突、感情淡薄和性生活失调是离婚的直接原因,这些微观决定因素之所以和离婚率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关键在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和离异观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择偶观的变化使经济婚姻和三快婚姻(相识快、结婚快和离婚快)增多;家庭观的变化使婚姻生活中的志趣矛盾、家事冲突和感情转移更加激烈;性事观的变化使现代婚姻的生理基础面临新的挑战;离异观的变化则使保障离婚自由成为当代中国婚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寻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
    鉴于我国潜在的高离婚增长趋势,提出消除中国现代婚姻中不稳定因素的基本思路是必要的。首先,应该对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动进行积极的引导,通过建立各种有效的社会机制,趋利避害,使这些观念的变革更代表先进的主流文化,更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更有利于在提高婚姻质量的同时,稳定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其次,要注意加强婚姻法中对离婚事件处理原则的可操作性,建立能够具体衡量和评估感情确已破裂的指标体系,防止有人以玩弄感情的把戏达到不能被社会接受的目的,特别要注意在保护离婚权利的同时保护不正当离婚的受害者。最后,要树立离婚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的现代观念,尽可能动员社会的一切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行为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特别是对婚生孩子的负面影响,努力避免离婚的后遗症;与此同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让离婚当事人能够较快地组织更为理想的婚姻家庭。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对离婚的进一步研究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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